我国药品分类管理艰难前行(二)
2004-11-17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协调有关部委共同推进药品分类管理进程。其中一项重要工作是正在起草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条例》,拟于明年上报国务院。
目前,绝大多数的处方是由医院药房来调配的。今年7月1日起,未列入非处方药药品目录的各种抗菌药物,在全国范围内的所有零售药店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才能销售。这项举措被看成实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进入攻坚阶段。从实施情况来看,由于处方流向零售药店的很少,该项政策的实施将会使零售药店流失一部分抗菌药销售份额。据了解,抗菌药销售额约占零售药店销售总额的24%~30%,因此在一段时间内会对零售药店的经营产生一定影响。
边振甲表示,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实施医药分业和规范处方。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药品分类管理也将向纵深发展。通过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逐步解决持方外购等问题;同时通过加强与卫生部门合作,规范处方管理,相信这个问题会逐步得到解决。
据了解,目前,药学专业人员、执业药师的数量不足、分布不合理,也同样影响了分类管理工作的推进。近些年来,我国执业药师人数虽有大幅增加,但整体数量依然较少,且绝大部分不在药品零售企业,药师尚未真正承担起用药咨询、用药指导的作用。
中国执业药师协会的秘书长张淑芳告诉记者:“我们正在积极推进执业药师的认证工作,以及进一步推动‘执业药师法’的出台”。
据悉,2003年10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已经完成执业药师法草案研究、起草工作,并已经将执业药师法草案报送国务院法制办,今后,将由国务院法制办继续推进执业药师法的立法工作。
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是如何产生的
第二次世界大站结束之后,美国为了加强药品的管理,于1951年率先建立了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此后,世界上许多国家也陆续建立了此项制度。在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产生之前,在世界各国,人们可自由地在药店购买药品,由于药品的使用过于随便,因而发生了大量的药物不良反应,如著名的美国“磺胺酏剂中毒事件”,以及其后在欧洲发生的“反应停事件”等,这些事件促使各国开始注意药品的安全性问题,并开始着手建立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从法律的角度来保证药品使用的安全性。实行药品分类管理后,处方药只能凭医师处方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则不需要处方,患者可自行购买和使用。因此,药品分类管理实际上是加强了对处方药的管理。
我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形成
我国于1996年正式提出药品分类管理,同年由国家卫生部牵头,七部委共同成立非处方药(OTC)办公室。1998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后,OTC管理工作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负责;同年,第一批非处方药目录讨论稿出台:1996年6月1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0号令发布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并正式宣布我国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同年7月,又公布了第一批国家非处方药目录(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由此,标志着我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已正式启动。